股权分置限售股份流通安排 1、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2、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限售:
a、若触发股份追送条款,根据燕京啤酒股改前持有惠泉啤酒股权比例,燕京啤酒追加执行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411,044.39股股份。追送后燕京啤酒所持股份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和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所持股份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c、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燕京啤酒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惠泉啤酒股份,其出售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利润分配、在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调整)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限售:
a、若因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975,320.86股用于追加对价执行安排。上述975,320.86股在追送实施完毕日前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部分975,320.86股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或转让。
c、其余25,926,505.35股股票在股改实施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即12,500,000股,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即25,000,000股。
(3)除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限售:
a、若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根据股改前持有惠泉啤酒股权比例执行对价执行安排。该部分股份在追加对价实施完毕之前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
b、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条款,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该锁定部分股份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c、除前述锁定股份外,本公司所持有的惠泉啤酒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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